裁判文书详情

洪**与江发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洪**与被告江发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后,现因纠纷已经解决,原告自愿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双方纠纷已经解决,原告自愿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洪**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洪**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