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洪**与被告江发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后,现因纠纷已经解决,原告自愿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双方纠纷已经解决,原告自愿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洪**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洪**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胡**与胡**、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雪花与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胡**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李**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徐**与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严**、胡顺梁与王强、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张**与李**、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符**与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项**与赖**、陆**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