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玲诉被告王**、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到庭后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崔**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洪**与张*、张**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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