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本诉被告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本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对被告董**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