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本诉被告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本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对被告董**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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