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执行案例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陈**、王**、陈*、王**、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86元,减半收取243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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