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福建省**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福建省**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4463.48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