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福建省**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4463.48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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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林**、丁**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