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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国网福建**田供电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炳诉被告国网福建省**田供电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3日以需要重新整理起诉材料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30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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