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和被执行人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陈**至今未履行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涵民初字第2105号民事调解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05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朱**、姚**与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黄**与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魏**与唐**、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蔡**与蔡**、蔡**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执行案例
李**与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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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与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