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蔡**与被告蔡**、蔡**、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蔡**于2015年8月3日以该案经东**角村委调解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蔡**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蔡**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3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6.5元,由原告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彭**与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申请执行人宋重庆与被执行人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黄**与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魏**与唐**、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朱**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朱**、姚**与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李**与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翁**与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林清新与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