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蔡**与蔡**、蔡**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蔡**与被告蔡**、蔡**、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蔡**于2015年8月3日以该案经东**角村委调解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蔡**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蔡**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3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6.5元,由原告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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