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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例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与被告中国**莆田市支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以欲与被告案外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梁**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撤回对被告中国人**莆田市支队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9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797元,由原告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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