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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与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胡**与被告郑**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查明,原告胡**以2015年3月15日被被告郑**殴打受伤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2015年4月29日,仙游县公安局作出仙公(度尾)行罚决字(2015)0006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查明:2015年3月15日,原告胡**在其家里与被告郑**因家庭纠纷发生口角,后被告郑**拿瓷碗殴打原告胡**头部,经法医学伤情鉴定,原告胡**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为此,仙游县公安局决定对被告郑**处以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2015年6月30日,被告郑**不服上述治安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因伤害引起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原告的起诉以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作为赔偿依据,而被告郑**不服公安机关作出的治安行政处罚决定并提起行政诉讼,该行政诉讼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本案要以上述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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