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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与邓*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邓*、邓*1、彭*、陶*因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0)松民一(民)初字第97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0)松民一(民)初字第973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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