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于新燕与山东盛**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新燕与被告山*有限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解决为由,于二○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