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孙**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孙*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前*民法院于2011年5月20日作出(2010)前民初字第3284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赔偿款126983元,并承担诉讼费760元。本院立案后,于2011年11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找不到被执行人,本院于2011年12月16日作出(2011)前民执字第1424号执行裁定,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4年12月本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孙*已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108440元,用化肥抵顶18543元,并承担诉讼费760元、执行费1816元。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0)前民初字第328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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