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肥城*工程公司与被告肥城大*任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3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肥城*工程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肥城大*任公司的起诉,系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意思表示真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肥城*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00元,由原告肥*工程公司负担(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日
杨**与王**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再审民事判决书
河北**限公司与长春汽**任公司、中国**团公司、一汽四**限公司产品质量赔偿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巩玉陈与孙**、乔**、敬*、张**、刘**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刘*与被上诉人刘**、铁岭县**家屯商店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判决书
李**与新泰**泥厂、陈**、徐*、史修忠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慈宏伟与文登**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孙**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裁定书
张**与孙**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裁定书
安徽**限公司与长春市**料有限公司等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朱**诉被告丁**、山西乾**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