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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城**工程公司与肥城大**任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肥城*工程公司与被告肥城大*任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3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肥城*工程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肥城大*任公司的起诉,系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意思表示真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肥城*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00元,由原告肥*工程公司负担(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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