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安徽*限公司因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09)绿民二初字第5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09)绿民二初字第52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长春市绿园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1217.00元,退还给上诉人安徽*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