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安徽**限公司与长春市**料有限公司等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安徽*限公司因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09)绿民二初字第5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09)绿民二初字第52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长春市绿园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1217.00元,退还给上诉人安徽*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