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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犯伪造货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浙江省**民法院于2007年6月12日作出(2007)温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被告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浙江**民法院于2007年8月15日作出(2007)浙刑二终字第8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减刑2次,共计1年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6年。刑期执行至2027年6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6年不变。执行机关阿**监狱于2015年5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阿**监狱认为,罪犯陈**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在2013年、2014年服刑改造中,表现较好,获监狱行政记功2次,表扬2次,18次被评为月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百分考核表、年度评审鉴定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奖惩审批表以及罪犯减刑呈批表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陈**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罪犯陈**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27年5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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