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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犯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3日作出(2009)南法刑初字第1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犯违规出具金融票证、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

2011年8月15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16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3年2月26日止。

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2年10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赵**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赵**,在服刑期间,获记功二次。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赵**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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