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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甲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公诉刑诉(2014)13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甲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杜**、书记员梁**、被告人李*甲及其辩护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0月,被告人李*甲在淘宝网开设“飞翔苹果树”网店,以杭州市上城区清江路136号二号基地仓库为实体经营场所,通过网店销售服装、鞋子等。2013年4月至5月,被告人李*甲为牟取非法利益,以每双人民币380元左右的价格向徐*购买大量明知是假冒“miumiu”注册商标的女款高跟凉鞋,然后通过其开设的“飞翔苹果树”网店以每双1280元不等的价格对外销售。截止案发,被告人李*甲通过其开设的“飞翔苹果树”网店,共计向他人销售假冒“miumiu”注册商标的女款高跟凉鞋300余双,累计销售金额达人民币38万余元。

2013年9月29日,公安机关在杭州市上城区清江路136号二号基地仓库,当场查获带有“miumiu”标识的女款高跟凉鞋4双(经鉴定,均为假冒“miumiu”注册商标的商品)。同日,被告人李*甲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在审理期间,被告人李*甲向本院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3万元。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宋*、李*乙、姚*、何*、付*、汤*的证言、手机、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网站登记资料、银行账户明细、仿miumiu品牌高跟鞋照片、户籍证明、归案经过、退款凭证、鉴定报告及价格证明、商标注册证明、搜查笔录、交易记录光盘、手机数据光盘、司法鉴定报告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甲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自愿认罪,且自愿退出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甲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九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十三万元及带有“miumiu”标识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女款高跟凉鞋4双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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