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林*、孙**假冒注册商标罪方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黄石**人民法院审理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林*、孙**假冒注册商标罪、原审被告人方*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于2015年9月10日作出(2014)鄂西塞刑初字第001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被告人孙**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方*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原审被告人林*、孙*、方*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林*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林*撤回上诉。

黄石**人民法院(2014)鄂西塞刑初字第00138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对被告人林*的定罪量刑部分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