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刑庭与陈*、后军罚金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后军、陈*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云法刑初字第0113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告后军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十日,并处罚金八千元;被告陈*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五千元。因被告后军、陈*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罚金缴纳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将本案移送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受理并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县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后军、陈*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后军、陈*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后军、陈*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后军、陈*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刑庭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后军、陈*下落不明,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的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穗云法执字第577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及其线索线索过程,本院可以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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