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曹*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云法知刑初字第0019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告曹*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因被告曹*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罚金缴纳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将本案移送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受理并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曹**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曹*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曹*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曹*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刑庭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曹*下落不明,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的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穗云法执字第578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可以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