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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贺体影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金融刑诉(2015)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贺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上海**民法院提起公诉。经上海**人民法院指定,本案由本院审判。本院于2015年7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贺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贺某某未经商标注册权人许可,在其暂住地本市虹口区四川北路XXX弄XXX号后门二楼,将从他人处购买的假冒“ZARA”品牌商标标识缝制在无品牌服装上,并于2014年5月起通过其在淘宝网上注册的“楚楚小妍”、“tiying888”两家店铺对外出售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服装。2014年10月28日,公安民警在上述地址当场抓获被告人李*、贺某某,并查获假冒ZARA注册商标的服装7件,假冒ZARA商标标识2700个。经沪港金**有限公司鉴定,上述两家店铺2014年5月至2014年10月间销售假冒ZARA注册商标服装的金额共计人民币161,934.49元。

审理中,被告人李*、贺某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6,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贺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均无异议,并有证人石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查获的涉案物品照片,相关商标权利人及受委托单位出具的《商标注册证》、《特别授权委托书》、《鉴定书》等,上海市沪**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王某某的证言及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广中路派出所出具的《案发经过》,被告人李*、贺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贺某某结伙,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并对外销售,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李*、贺某某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李*、贺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出了部分违法所得,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知识产权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李*、贺某某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被告人贺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上述二名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均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及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服装、标识及犯罪工具电脑主机、笔记本电脑等均予以没收。

李*、贺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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