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锦州市**有限公司、赵**诉被告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政府赔偿经济损失一案中,原告以其起诉不属于行政审理范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锦州市**有限公司、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锦州**有限公司、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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