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钱英、胡**等与上海市杨浦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规划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钱英、胡**、张**、卞庆法、朱**、吴**、陈*、朱**、胡**、温*、顾**、杨**、钱**、袁**、李**、沈**、孙**要求被告上海市杨浦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日立案受理。因上海杨浦**)有限公司与本案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钱英、胡**、张**、卞庆法、朱**、吴**、陈*、朱**、胡**、温*、顾**、杨**、钱**、袁**、李**、沈**、孙**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钱英、胡**、张**、卞庆法、朱**、吴**、陈*、朱**、胡**、温*、顾**、杨**、钱**、袁**、李**、沈**、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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