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郑**不服被告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杨**分局不予受理复议决定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被告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杨浦区分局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