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上海市杨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征收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审理中,本院依法通知上海市杨浦**所有限公司、买*、买**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