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曹**要求上海市**山区分局稽查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刘**与上海市杨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征收补偿合同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行政公安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吴**与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行政公安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郑**与上海市**浦区分局税务一审行政裁定书
杨**与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行政公安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上海**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徐**与上海**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行政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于**与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行政公安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陈*与上海市宝山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行政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钱英、胡**等与上海市杨浦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规划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