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诉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户籍管理行政行为一案中,原告吴**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朱*与上海市杨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征收补偿合同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与上海市杨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征收补偿合同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北镇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沟帮子分局与李**不履行公开政府信息法定职责行政判决书
戚秀叶与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行政城建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张**与上海**规划和土地管理局行政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张**与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行政公安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郑**与上海市**浦区分局税务一审行政裁定书
杨**与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行政公安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宝山区分局稽查局行政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卑**与义县城乡建设管理局及第三人凌海市房**限责任公司规划行政许可二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