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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行政公安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诉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户籍管理行政行为一案中,原告吴**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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