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荣诉被告上海市杨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由原告朱*负担人民币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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