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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杨**与被上诉人黑山县城乡建设管理局、黑山县**管理处、黑山**理处行政确认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不服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2015)黑行初字第00020号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公开审理。上诉人杨**,被上诉人黑山县城乡建设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刘**、魏*,被上诉人黑山县城镇建设规划管理处的委托代理人武永志、吴**,被上诉**管理处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查明,三被告于2013年9月25日作出《对未经登记建筑认定和处理书》,并已向原告送达。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所诉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二)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杨**。

上诉人诉称

宣判后,杨**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裁定存在事实认定错误,程序违法且违反法定程序。请求本院撤销一审裁定,撤销被上诉人作出的《对未经登记建筑认定和处理书》。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黑山县人民政府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在庭审中辩称,一审裁定事实认定清楚,请求本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基本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

黑山县人民政府具有对杨**房屋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法定职权。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已经本院(2014)锦行初字第00020号行政判决予以确认生效。上诉人要求撤销的对三被上诉人作出的《对未经登记建筑认定和处理书》属于黑山县人民政府对杨**房屋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前置行政行为,该前置行政行为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作出时才产生利益影响,起诉期限应当从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公告之日起计算。本案中黑山县人民政府对杨**房屋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2014年3月20日进行的公告。2015年5月22日,杨**对三被上诉人作出的《对未经登记建筑认定和处理书》这一前置行政行为提起告诉。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综上,原审法院裁定杨**告诉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为由驳回起诉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杨**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上诉人杨**。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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