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苗**与太和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苗雨德诉被告太和区人民政府和锦州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苗雨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