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苗雨德诉被告太和区人民政府和锦州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苗雨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蔡**与锦州市**道办事处、锦州**政管理局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并行政赔偿二审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康**与被上诉人黑山县人民政府请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二审行政判决书
刘**与黑山县人民政府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二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黑山县人民政府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二审行政裁定书
锦州市**有限公司、赵**与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政府赔偿经济损失一审行政裁定书
锦州市卫生和计划与代明芝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杨**与被上诉人黑山县城乡建设管理局、黑山县**管理处、黑山**理处行政确认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义县**督管理局及原审第三人杨**、刘**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马**与被告义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卑**与义县城乡建设管理局及原审第三人凌海市房**限责任公司规划行政许可二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