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与上海**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行政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徐**不服被告于2015年3月6日作出的编号为2015-12号《告知书》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受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未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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