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嘉诉被告上海市嘉定区徐行镇人民政府、被告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协商和解为由,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卢**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张**与上海**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沈**与上海市嘉定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行政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徐**与上海**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行政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于**与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行政公安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上海市宝山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与陈*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祁**与上海**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7月15日作出的青浦人社认(2015)字第1260号不予认定工伤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王**与上海市嘉定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行政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孙**与上海**规划和土地管理局行政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徐**与上海**规划和土地管理局行政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上海鹏**有限公司与上海**规划和土地管理局行政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