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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与上海市嘉定区徐行镇人民政府、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行政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嘉诉被告上海市嘉定区徐行镇人民政府、被告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协商和解为由,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卢**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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