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英诉被告上海市嘉定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被告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原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不服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因原告在庭审过程中不遵守诉讼秩序,不听从法庭的统一指挥,拒不陈述其诉讼请求及理由,致使庭审活动无法正常进行。原告沈*英的言行以明示的方式拒绝法院对该案的审理和裁判,无异于自动退庭,应视为其自动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受理费50元,由原告沈**减半负担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