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上海市嘉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工伤认定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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