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民诉被告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治安行政赔偿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陈**与陈**、朱**等行政许可一案的行政判决书
张**与南京市国土资源局、江苏省国土资源厅行政行为违法一案的行政判决书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王**非诉执行审查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起诉人赖**与江苏**管理局信息公开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范**、刘**、刘**等城建行政非诉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原告赵**不服被告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二大队行政强制措施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李**、李**等非诉执行审查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原告谈晓*与被告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第三人南京新尧新城开发建设指挥部、第三人南京市**安置办公室不服房屋裁决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谈**与被告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第三人南京新尧新城开发建设指挥部、第三人南京市**安置办公室不服房屋裁决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谈为庆与被告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第三人南京新尧新城开发建设指挥部、第三人南京市**安置办公室不服房屋裁决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