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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与被告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行政赔偿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民诉被告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治安行政赔偿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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