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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李**、李**等非诉执行审查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浦口区政府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对李**、李**、李**、李**、李**作出的浦政征补字(2014)第5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院经审查于2015年9月9日受理。2015年9月16日,浦口区政府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浦口区政府对李**、李**、李**、李**、李**作出的浦政征补字(2014)第5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院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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