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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谈**与被告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第三人南京新尧新城开发建设指挥部、第三人南京市**安置办公室不服房屋裁决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谈**诉被告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第三人南京新尧新城开发建设指挥部、第三人南京市**安置办公室不服房屋裁决纠纷一案中,原告谈**与第三人南京市**安置办公室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原告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案当事各方之间的争议已解决,原告谈**自愿放弃本案诉讼,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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