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张**与被告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中,原告张**因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张**因故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