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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人朱**与被起诉人南京市国**局禄口国土资源所其他行政管理行政撤销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收到起诉人朱**以南京市国**局禄口国土资源所(以下简称禄口国土所)为被告的起诉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诉称

起诉人朱*年诉称:2015年2月,其在自家院内搭建了约30平方米的车库,却被被告禄口国土所认定搭建的车库占用了水田。但禄口国土所在没有经过调查就做出决定,该决定亦未通知其。现要求撤销禄口国土所作出的“原告搭建车库占用的土地为水田”决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起诉人朱**认为禄口国土所作出了有关“原告搭建车库占用的土地为水田”的决定,但朱**未能提供由禄口国土所作出相关决定的证据,仅以《关于朱**反映丁**处理其车库问题不公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为依据,该《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是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禄口街道办事处根据朱**反映其问题以信访答复形式的一种意见,并非禄口国土所作出,故朱**的诉请缺乏事实根据。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四十九条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朱**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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