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起诉人陈**与被起诉人南京市**理委员会其他行政管理行政许可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收到起诉人陈**以南京江**委员会(以下简称科学园管委会)为被告的起诉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诉称

起诉人陈**诉称:其与被告签订了两份《南京市江宁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其所有的在江宁区淳化街道**华社区坟山村其房屋进行拆迁安置,安置的房屋面积共计900平方米,安置地址在江宁区淳化街道横岭小区,但现在科**委会以其家庭有矛盾,需要先解决家庭矛盾为由,对其房屋不予安置。现要求科**委会给予其900平方米的拆迁安置利益。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陈**所诉系要求江宁科学园履行拆迁协议并补偿其相关费用,并不属于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四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陈**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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