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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人梅*与戴**、赵**等土地补偿协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0月24日收到起诉人戴**等33人以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长芦街道办事处、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长芦街道办事处通江集社区村民委员会为被告的起诉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诉称

起诉人戴**等诉称:起诉人系长芦街道通江集村八一村民小组组民。1992年,原六合县玉带乡(现长芦街道)征拨原旧滩村八一组(现通江集村八一组)72.6亩集体土地用于乡镇企业建设。后因该72.6亩土地权属发生争议,六合区人民政府于2007年作出六政发(2007)75号土地确权处理决定,确认争议土地为原玉带镇农民集体所有。2009年,南京**民法院作出(2009)宁行初字第18号行政判决,撤销六合区人民政府上述决定。此后,起诉人继续在该土地上耕种,从事农业生产。2014年,被告对上述土地进行征地补偿。2014年1月23日,在起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两被告就争议土地补偿事项达成协议,并伪造有起诉人签名的《协议书》一份。2015年年初,起诉人获知协议一事,多次交涉无果,故诉讼。起诉人认为,争议土地仍归八一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两被告擅自就土地补偿事项做出处分,且伪造起诉人签名,要求人民法院确认《协议书》无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起诉人诉讼要求法院确认涉案《协议书》无效,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理案件范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戴**等33人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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