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六**土分局于2010年6月8日向本院提交六国土资强申(2010)4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强制执行六国土资执罚(2010)4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并于2015年9月2日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听证审查。申请执行人六**土分局的委托代理人郑**、余一兵和被申请执行人程**办事处的委托代理人王**、齐**到庭参加听证。经本院听证审查,申请执行人六**土分局作出的六国土资执罚字(2010)4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存在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2015年9月16日,申请执行人六**土分局以u0026ldquo;涉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调整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案件失去了强制拆除的条件u0026rdquo;为由,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经调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系其自愿行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执行人南京市**合分局撤回对其作出的六国土资执罚(2010)4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执行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