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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诉被告南京市**水分局行政诉讼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吴**诉被告南京市**水分局行政诉讼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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