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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金*与被告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江心洲派出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诉被告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江心洲派出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经履行法定职责,达到诉讼目的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金*有自行处分诉权的权利,其提出的撤诉请求,无规避法律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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