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诉被告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江心洲派出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经履行法定职责,达到诉讼目的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金*有自行处分诉权的权利,其提出的撤诉请求,无规避法律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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