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武洁诉被告南京市溧水区城管局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武*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原告陈**、高立兵与被告南京市六合区民政局要求撤销婚姻登记证证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吴**与被告溧**理委员会土地行政管理(土地)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判决书
起诉人陶**与被起诉人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禄口街道办事处其他行政管理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南京市**合分局与六合**办事处其他行政非诉行政裁定书
起诉人王**与南京市**程管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张**与被告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政府申请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吴**诉被告南京市**水分局行政诉讼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金*与被告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江心洲派出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吴**与被告南京**理委员会信息公开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南京天**有限公司与被告溧水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其他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