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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武*与被告南京市溧水区城管局行政赔偿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武洁诉被告南京市溧水区城管局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武*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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