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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人王**与南京市**程管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收到起诉人王**以南京市**程管理局为被告的起诉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诉称

起诉人王**诉称:自己于1972年参加工作,2003年被告以企业改制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进入社会保险。仲裁委员会认为原单位已为起诉人交纳建筑行业统筹养老保险,起诉人应当按照宁政发(1996)307号文件享受养老待遇,但与被告交涉多次,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执行上述文件发给起诉人退休金。故诉讼,要求法院确认被告拒绝按照宁政发(1996)307号文件发给南京市第九建筑安装公司职工包括起诉人退休养老金的行政行为违法,判令被告对违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起诉人诉讼要求法院确认被告不按时发给南京市第九建筑安装公司职工退休养老金的行政行为违法,但其与该行政行为之间并无利害关系,不应具备本案原告主体资格。且其第二项诉讼请求不明确,经本院释明后起诉人仍坚持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王**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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