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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贺**与被告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其他(公安)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贺**因认为被告六**安分局不履行办理户籍登记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属于自愿,其享有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贺**负担。

裁判日期

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0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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