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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尚**、崔**等30人与被告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政府赛虹桥办事处拆除房屋行为违法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尚**、崔**等30人诉被告赛虹桥办事处拆除房屋行为违法一案中,原告尚**、崔**等30人因被告主体原因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尚**、崔**等30人因故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尚**、崔**等30人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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