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尚**、崔**等30人诉被告赛虹桥办事处拆除房屋行为违法一案中,原告尚**、崔**等30人因被告主体原因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尚**、崔**等30人因故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尚**、崔**等30人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原告肖**与被告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八大队道路交通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任**与被告南**雨花台分局拆迁补偿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石**与被告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政府赛虹桥办事处、第三人顾**、赵**要求依法进行拆迁补偿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张**与被告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南京零**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政府赛虹桥办事处、第三人南京**限公司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起诉人李**与被起诉人江苏省金陵监狱其他行政管理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特许经营协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起诉人孙**与被起诉人江苏省金陵监狱其他行政管理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特许经营协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起诉人朱**与被起诉人南京市国**局禄口国土资源所其他行政管理行政撤销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起诉人陈**与被起诉人南京市**理委员会其他行政管理行政许可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起诉人**程有限公司与被起诉人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南京市江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朱**其他行政管理行政撤销一案的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