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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肖**与被告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八大队道路交通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诉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八大队道路交通管理一案中,原告肖**因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肖**因故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肖**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肖**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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