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诉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八大队道路交通管理一案中,原告肖**因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肖**因故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肖**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肖**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原告赵**不服被告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二大队行政强制措施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谈晓*与被告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第三人南京新尧新城开发建设指挥部、第三人南京市**安置办公室不服房屋裁决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谈**与被告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第三人南京新尧新城开发建设指挥部、第三人南京市**安置办公室不服房屋裁决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谈为庆与被告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第三人南京新尧新城开发建设指挥部、第三人南京市**安置办公室不服房屋裁决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任**与被告南**雨花台分局拆迁补偿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石**与被告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政府赛虹桥办事处、第三人顾**、赵**要求依法进行拆迁补偿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张**与被告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南京零**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政府赛虹桥办事处、第三人南京**限公司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尚**、崔**等30人与被告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政府赛虹桥办事处拆除房屋行为违法一审行政裁定书